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的管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使用等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开展证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等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执业证号、鉴定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鉴定执业类别、所在鉴定机构、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同时贴附持证人2寸近期正面第1页共20页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代码,每证一号,不得重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经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由九位数字构成,按以下规则排序: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