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初始工厂检查 4.3 产品抽样检测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获证后的监督 5.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2认证证书覆盖的内容 5.3认证证书的变更 5.4认证范围的扩大 5.5认证范围的缩小 5.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6.3相关要求 7.收费 附件 1: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 附件 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2: 编号:CNCA-12C-050:2010 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瓷质砖产品 2010-07-06发布 2010-07-06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瓷质砖产品放射性核素限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平均值E≤0.5%的瓷质砖。 瓷质砖产品根据其放射性水平可被认证为: 1) A类: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2) B类:不可用于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等 I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和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 注:本规则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为标准GB/T 4100《陶瓷砖》中所定义的瓷质砖。 2、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 注:必要时,可采用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加工场所生产的放射性水平为A类和 B类的瓷质砖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加工场所不同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资料: 1) 委托人的注册证明材料; 2) 产品加工厂概况; 3) 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简述 4) 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的种类、来源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 5) 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 6) 按附件 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的产品放射性控制文件; 7) 其他资料 注1:关键原料通常指内照射指数IRa>1.0、外照射指数Iγ>1.3的富含放射性核素的原料,如锆英砂(ZrSiO4)。当产品的放射性水平达到或接近临近值时(内照射指数IRa>0.9。外照射指数Iγ>1.2)时,应对影响产品放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