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2.0.1 施 工 单 位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桥 梁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 总 承 包 施 工 单 位 , 必 须 选择 合 格 的 分 包 单 位 。 分 包 单 位 应 接 受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管 理 。 2.0.2 施 工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的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和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2.0.3 施 工 前 , 施 工 单 位 应 组 织 有 关 施 工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深 入 现 场 调 查 , 了 解掌 握 现 场 情 况 , 做 好 充 分 的 施 工 准 备 工 作 。 2.0.4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按 其 审 批 程 序 报 批 , 经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 施工 中 需 修 改 或 补 充 时 , 应 履 行 远 审 批 程 序 。 2.0.5 施 工 单 位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或 经 过 审 批 的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施 工 。 发 生 设 计变 更 及 工 程 洽 商 应 按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设 计 变 更 与 工 程 洽 商 手 续 ,并 形 成 文 件 。 严 禁 按 未 批 准 的 设 计 变 更 进 行 施 工 。 2.0.6 工 程 施 工 应 加 强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 符 合 合 格 部署、周密计 划、精心组 织 、文 明施 工 、安 全 生 产、节约资 源的 原则。 2.0.7 施 工 中 应 加 强 施 工 测量 与 试验工 作 , 按 规 定 作 业, 内业资 料完整, 经常复核, 确保 准 确。 2.0.8 施 工 中 必 须 建 立 技 术 与 安 全 交底制 度 。 作 业前 主 管 施 工 技 术 人 员 必 须向作 业人 员 进 行 安 全 与 技 术 交底, 并 形 成 文 件 。 2.0.9 施 工 中 应 按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的 国 家 现 行 标准 和 设 计 文 件 的 要求 进 行 施 工过 程 与 成 品 质 量 控 制 , 确保 工 程 质 量 。 2.0.10 工 程 质 量 验收 应 在 施 工 单 位 自 检 基 础 上 , 按 照 检 验批 、分 项 工 程 、分部工 程 ( 子 分 部工 程 )、单 位 工 程 顺 序 进 行 。 单 位 工 程 完成 且 经 监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