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x: xx.xxx A 90 备案号:xxxxx-XXXX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DB31/329.7-2007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7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2007-04-24 发布 2007-09-01 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2 前 言 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其中: ——第 1部分:展览会场馆; ——第 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第 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第 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 ——第 5部分:电力系统; ——第 6部分:学校、幼儿园。 本标准是 DB 31/329的第 7部分,是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除 4.1表 1中序号 2、3、6、10、13、14、19、23、25、28、31、45、53、59、61、62、63、64、65、67、68、69和 5.1.1、5.1.2、5.2.4c)、5.8、5.9、5.10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道肯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上海港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康视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市轨道交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杨杰、封松林、周左鹰、刘晓新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彭兴宝、宋有成、陶焱升、任海、邢涛、王虹、景小峰、何伟、曹俊文、邹菊文、林璧顺、席雪燕、宋睿、楚剑萍、虞利强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 2007年 4月首次发布。 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总则、要求、检验、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