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视察工作规定为更好地发挥调研视察工作在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县政协调研视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XX县委关于加强和改善新形势下政协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研视察是人民政协的基本工作方法,是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监督和推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渠道,是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委员提高参政议政质量和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调研视察工作要按照“参大政、议要事、出精品、求实效”的要求,注重发挥政协组织的整体功能和政协委员的个体优势,深入实际,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以促进发展为第一要务、以改善民生为重要目标、以促进和谐为价值追求,针对我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视察,积极建言献策,为县委、县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意见,为加快我县改革发展步伐建有用之言、献务实之策
第三条调研视察工作要遵循“确定选题—制定方案—组建专班—组织调研—撰写报告—转化成果”的基本程序,做到年初有计划,平时有安排,活动有组织,视察调研有成果
第二章调研视察课题的确定第四条调研视察要围绕服务我县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紧扣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XX县区政协年度工作部署,与常委会、主第1页共15页席会议等会议议题相衔接
第五条调研视察选题要把握全局性,突出针对性,注重甄选党政所思、社会所求、群众所盼、政协所能的课题
主要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选题:一是县委、县政府重视,事关XX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二是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是县委XX县区政府应当解决而一时无暇顾及,政协力所能及的相关工作;四是应当引起重视的前瞻性、潜在性问题;五是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