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涪陵区建委《涪陵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制度。一、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在区建委领导下,坚持认真对待,分级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原则。二、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投诉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投诉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三、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四、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二)超过保修规定期限和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三)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四)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事项的;(五)本站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六)提出退房要求的投诉;(七)涉及经济赔偿的投诉;(八)涉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由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投诉;(九)其他依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五、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工作由监督管理科负责,监督管理科设专人具体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登记工作。对收到的投诉事项,应当区分情况,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站处理决定的投诉事项,应当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登记、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笺》和做好台帐,及时收集与投诉相关的文字材料并建档编号;(二)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人到相应职能部门或单位投诉,并作好记录。六、情况重大、紧急的投诉,监督管理科应当及时提出建议,向分管领导汇报,对涉及到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监督管理科应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按照各司其职,积极处理的原则办理。七、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倾听其反映的问题,耐心解释政策、标准规范,劝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维护投诉的正常工作秩序。八、质量投诉记录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地点、层数、工程性质、结构类型、面积、开竣工日期等);(二)工程参建各方名称;(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