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小城镇户籍管理革新方案范文一、革新的原则(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各县市要统筹考虑本地农村人口转移与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因地制宜,仔细讨论制订具体的落户条件和实施办法,使小城镇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进展相协调。(二)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县市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和社会进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可以先行革新,条件不成熟的地方,也可暂缓革新。(三)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确保社会稳定。二、实施范围(一)县级市市区;(二)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三)县市及区的其他建制镇(含已划给____区的建制镇)三、办理条件和对象均可向所在小城镇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城镇户口: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户口人员。(一)从农村到小城镇投资办厂、兴办实业的人员及其配偶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二)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小城镇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的人员及其配偶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三)被小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长期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四)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或鉴证。(五)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需要依法安置的人员;第 1 页共 7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六)小城镇购买了住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人员及其配偶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七)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要求将其亲属落户小城镇的人员;(八)其他小城镇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及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已满两年的人员。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根据本人意愿,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可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承包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四、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小城镇进展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掌握,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审批。凡要求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迁入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二)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现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即申请人原常住户口所在地乡、村证明和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本人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现住地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招工、录(聘)用证明,投资合同或者《营业执照》以及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