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海事局“三个严格”护航春节水上交通安全 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桥梁水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和过往船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海事局辖区桥梁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桥梁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通航安全的依法监督管理。 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桥梁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桥梁水域的具体范围由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发布。 桥梁水域由两个或两上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共同管辖的,由江苏海事局确定并发布。 第二章通航环境管理 第五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下列有关桥梁安全的信息,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前由桥梁管理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核验后,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一)桥址; (二)通航桥孔、非通航桥孔; (三)通航水域、非通航水域; (四)设计通航净空尺度,包括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 (五)设计防撞能力; (六)通过桥梁的设计代表船型; (七)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通航桥孔满足通航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桥梁水域的助航标志以及非通航桥孔的禁航标志,并加强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进行通航桥孔桥梁结构维修,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八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桥梁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进行测量、跟踪。水文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桥梁水域满足通航条件。 第九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下列防碰撞措施: (一)在通航桥孔航道上方显示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必要时,设置超高船舶进入桥区水域的防碰撞报警装置; (二)配备必要的桥梁水域监控设备,对通过桥梁水域的船舶实施有效监控; (三)配备通航桥孔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并设置防碰撞设施的明显标志;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 (五)建立和健全防碰撞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