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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信息公开审查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XX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由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第五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流程图详见附件1):(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确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并在公文审签单上明确标注。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二)核实政府信息属性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科室以“XX县区司法局发文审查单”形式(详见附件2)送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审查。第1页共3页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要征求第三人意见,如第三方在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三)确定政府信息属性根据本机关保密审查小组的意见,主管领导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对不能确定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委保密办确定。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由主发机关协商各发文单位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四)确定公开方式根据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适用范围及申请人的合法要求,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对上网信息,由局领导负责总责,局办公室负责上网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对上网信息的安全保密检查;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登记。信息上网发布必须严格审查后方可上网发布,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执行保密审查制度;要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报告局领导。(五)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分别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好答复预案。第六条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依本办法的审查程序确定。第七条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第八条对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部门确定。第九条对违反办法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对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年11月12日起施行。附件一:XX县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流程图第2页共3页附件二:XX县区司法局发文审查单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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