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信息公开审查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XX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由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五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流程图详见附件1):(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确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并在公文审签单上明确标注
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二)核实政府信息属性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科室以“XX县区司法局发文审查单”形式(详见附件2)送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审查
第1页共3页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要征求第三人意见,如第三方在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三)确定政府信息属性根据本机关保密审查小组的意见,主管领导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对不能确定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委保密办确定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由主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