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提高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我县“法治**”建设,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目的,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二)基本目标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执法数量明显增加,执法力度明显加大,执法质量明显提高。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一)组织领导建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法制股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二)工作机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第1页共27页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一)实施范围本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中心),包括法律服务管理股、基层股、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二)实施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四、行政执法法律依据1.《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给国务院的请示报告》(1980年7月21日国务院批转国发[1980]19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5.《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6.《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五、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一)行政许可职能(7项)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初审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审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第2页共27页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初审法律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有关文件。司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3.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4.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初审法律依据:司法部《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七条。申请人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5.公证员执业申请初审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