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政指导工作意见为规范依法行政行为,维护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指导水平,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切实指导好行政相对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行政指导
是指本局在行政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基于国家法律或政策法规规定,以指导、提示、警示等方式促使行政相对人同意或接受,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行政活动
二、服务发展建议是指本局根据行政职能,为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出主意、指方向,引导树立法治意识、维权意识、品牌意识、信用意识,促进其健康发展,包括以下内容:(一)引导法律服务市场主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引导创立和保护自有法律服务品牌;(三)引导建立规模化和专业化法律服务发展方向;(四)其他需要行政建议的内容
三、执法事项提示是指在某一违法行为易发生阶段到来之前,本局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提前告知各项监管要求,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案件委托当事人投诉情况分析对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发出提示;(二)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数据分析对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发出提示;(三)其他需要行政提示的内容
四、轻微问题警示是指对无严重后果、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局警示其改正,包括以下内容:(一)执业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尚未办理变更的;(二)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未健全,情节轻微的;(三)合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未按规定定期召第1页共2页开合伙人会议;(四)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及时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资金;(五)其他需要行政警示的内容
五、违法行为纠错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
本局应当责令违法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的措施,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
六、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