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承发包主体1
1 本内部承包合同的发包方(甲方)为项目总承包公司或者总承包公司授权的分公司,承包方(乙方)为总承包公司依法审查同意的项目部经济责任承包人
2 公司是唯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对内实行统筹管理,对外承担工程施工风险
3 项目部是公司组成部分、分支机构,是公司为项目建设需要而临时设立的实体,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施工完成后自行撤销;项目部为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接受公司领导、管理、监督,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4 项目经济责任承包人是公司员工,受公司管理,受本内部承包合同约束
承包人代表公司经营管理项目部,提高公司效益和信誉
5 本内部承包合同如专用条款未确定乙方的通讯地址,则其身份证记载的地址为乙方确定的通讯地址,乙方未书面通知变更的,有关文书送达其身份证上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第二条承包合同的范围2
1 本内部承包合同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工程质量要求、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由专用条款约定,如专用条款未特别约定,则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的具体内容,详见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附加合同、其他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及甲方向建设单位作出的相关承诺等),对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合同组成文件规定的内容,乙方已经充分了解,并确认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承包方式3
1 本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式由专用条款约定
2 无论采用何种承包方式,除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外,并不影响甲, 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行使管理权
3 甲方根据需要,可以委派代表进入工地对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主动配合
甲方委派代表的报酬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合同项目的管理机构4
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