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途径雷力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幅员辽阔的国家,各民族平等、团结与繁荣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很受到关注
自从1947年5月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XX省自治区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逐步得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的保障
它是国家的统一与民族地方自治的结合,也是国家民族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共同体现
该制度对多民族国家尤其对民族自治地区意义重大,《民族区域自治法》亦被当地人们誉为“小宪法”
但是在现实的自治机关运作中,民族自治地区与一般行政地区并没有很大区别,《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没能得到充分得发挥
不禁引人深思
本文试图从宪法与行政学的角度来论述以上问题并探讨解决的途径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创造运行的,是一种相当特殊的民族自治制度,其特征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也就是说它既不是单纯以民族为单位的民族自治,也不是自治区域内所有民族都自治的区域自治,而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在本自治区内的自治
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不会使民族自治地方权力过大,同时给了自治地方聚居的少数民族一定的自治权,让他们体会到当家作主的地位,妥善得处理了民族关系问题
二、民族地方自治权的概念与性质自治权简而言之就是一种自治的权力
我们可以将自治权理解成:在一个社会团体内,由其成员自己制定相关章程行使权力主体的约束、支配权力客体的能力
而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都是在这个社会团体内部,也就是说它的本质就是社会团体内部权力主体通过制订相关章程自主管理的一种能力
由于我国采取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自治权在地方治理中便较难体现
而我国又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则给了自治权存在与发挥作用的可能性
第1页共6页三、民族地方自治权的体现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