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完善和发展,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企业优胜劣汰,一些企业濒临破产乃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正是在这种经济规律作用下,法院审理涉及企业破产的案件逐年增多
由于我国破产立法起步较晚,实践经验少,审判机关审理此类案件数量早期较少,仅是近几年有所增加,所以,现行的整个破产案件审理的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探究的问题
为使我国的破产立法进一步完善,实际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本文对此作一些探讨
一、破产申请提出破产申请人——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存在依职权申请的例外
笔者认为,破产是债务人或债权人利用法律上的方法,强制将债务人的财产依一定程序为变价,然后公平分配给债权人,从而使债务人从摆脱债务危机,达到自身债务归于消灭的一种债权债务清理的特别程序
破产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中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债务人是否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权债务,由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作出意思表示,不为他人所干涉,他人也无权干涉
(一)债务人申请的基础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基础有二
其一是债务人具有申请破产的原动力
这是因为现代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的免责制度,这是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有利激励
一个诚实的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免责的优惠,从而摆脱债务危机
正是这种有利的激励使得更多的债务人产生了申请破产的原动力
其二是,债务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有利条件——债务人最了解自己的财产状况和清偿能力
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不向社会公开的,债权人很难了解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财产状况,所以债权人很难适时地提出破产申请
现代破产法正是使得这两种基础进行有机的结合,以适时地开始破产程序,从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经济秩序,而这种结合是通过免第1页共8页责机制来实现的,只有适当的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