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国资企业的社会责任的问题一、我国国家出资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国内外学界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社会责任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均认为国家出资企业更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笔者认为,社会责任是我国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是由道德责任走向法律责任的过程
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国家出资企业的特殊性,可将国家出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包括经济责任
原因在于:第一,企业是商事主体,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追求自身利益
社会责任通常指企业承担高于自己目标的社会义务
经济责任是企业与生俱来的责任,是企业的发展目标
企业会自发承担对股东、对生产以及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责任,经济责任并不属于社会责任范围
第二,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还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如果将慈善责任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这会给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更多的负担
第三,今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所致
法律责任是一种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
法律责任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常有两种即补偿与制裁
将法律责任纳入国家出资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可以威慑企业,有效的减少企业引起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四,国家出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单纯的营利主体
在宪法上,国家出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全体公民的,它应当保障全体公民的利益,承担起社会道德责任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国家出资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和不足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社会责任的专门立法,但在公司法中明确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表述
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由此看出,可以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是公司法只具有一般法的地位,所有公司形态皆可适用,并非专门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