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国资企业的社会责任的问题一、我国国家出资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国内外学界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社会责任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均认为国家出资企业更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笔者认为,社会责任是我国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是由道德责任走向法律责任的过程。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国家出资企业的特殊性,可将国家出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包括经济责任。原因在于:第一,企业是商事主体,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追求自身利益。社会责任通常指企业承担高于自己目标的社会义务。经济责任是企业与生俱来的责任,是企业的发展目标。企业会自发承担对股东、对生产以及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责任,经济责任并不属于社会责任范围。第二,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还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如果将慈善责任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这会给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更多的负担。第三,今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所致。法律责任是一种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法律责任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常有两种即补偿与制裁。将法律责任纳入国家出资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可以威慑企业,有效的减少企业引起的各类安全事故。第四,国家出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单纯的营利主体。在宪法上,国家出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全体公民的,它应当保障全体公民的利益,承担起社会道德责任。二、我国现有法律对国家出资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和不足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社会责任的专门立法,但在公司法中明确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表述。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由此看出,可以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是公司法只具有一般法的地位,所有公司形态皆可适用,并非专门针对国家出资企业这类的公司形态所规定的。公司法明确提出了企业第1页共5页社会责任,但是仅仅起到一个宣示性作用,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过于模糊和笼统,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如同喊口号一般的作用,并没有实际上的可操作性,对于各类公司,甚至是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没有有效的指导和强制作用。我国专门针对国家出资企业这一类型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7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这一条是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必须相关的社会责任,如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但是实质意思如同公司法的第5条,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即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履行的义务,没有规定具体的履行原则和监督主体如何监督。也只是很空泛的草草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要履行哪些社会责任,和公司法一样不具有实际意义上的操作性。作为一个特殊法也没有针对这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规定特殊的有操作性的条文。企业国有资产法的17条并没有起到作为特殊法条文的作用。三、完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些设想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规定有不足之处,笔者从履行社会责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监督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一)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家出资企业与一般企业有不同之处,因此在履行社会责任时要遵循属于自身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原则国家出资企业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体现公有制经济的决定性力量。国家出资企业的企业目标之一就是促进公有制经济的良好稳定发展,这不同于其他企业。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比重上升的今天,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以保护公有制经济为基础,不损害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为国家的宏观经济服务。2.不威胁其他企业的原则国家出资企业由于出资人的特殊地位,在一定程度比其他企业有优势。特别是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