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x〔x〕3 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x 第 53 号)、x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的通知》(x〔x〕44 号)及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 x 土地例行督察组 x 例行督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任务与对象(一)处置范围城市规划区内、x 规划范围内、各产业园区(基地)
(二)工作目标全市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1000 亩,清理收回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 540 亩
(三)处置对象1、批而未供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自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2、供而未用的土地:(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
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开工日期的,以实际交付土地日期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2)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停工停建的项目用地:(1)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项目总投资额 25%(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
(2)已达到上述开发面积或投资比例,但停工 2 年以上,近期未有新投资开发计划的土地;或虽已建设,但超过 2 年未投产且近期未有开工计划的土地
4、供多建少、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1)开工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度未达到项目总投资额 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
(2)已建成但一直未投入生产或已投产但投资强度低于《入园合同》约定或工业园区最低标准,单位产出率不达控制标准的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闲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