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和第十一条“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精神,为了繁殖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以及赖以繁殖成长的水域环境,都按本条例的规定加以保护
第三条国家水产总局、各海区渔业指挥部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应当加强以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第四条对下列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和植物应当重点加以保护:(一)鱼类海水鱼
带鱼、大黄鱼、小黄鱼、兰圆鲹、沙丁鱼、太平洋鲱鱼、鳓鱼、真鲷、黑鲷、二长棘鲷、红笛鲷、红笛鲷、梭鱼、鲆、鲽、石斑鱼、鳕鱼、狗母鱼、金线鱼、鲳鱼、鮸鱼、白姑鱼、黄姑鱼、鲐鱼、马鲛、海鳗
鲤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鳇鱼、红鳍鲌鱼、鲮鱼、鲫鱼、鲥鱼、鳜鱼、鲂鱼、鳊鱼、鲑鱼、长江鲟、中华鲟、白鲟、青海湖裸鲤、鲚鱼、银鱼、河鳗、黄鳝、鲴鱼
(二)虾蟹类对虾、毛虾、青虾、鹰爪虾、中华绒螯蟹、梭子蟹、青蟹
(三)贝类鲍鱼、蛏、蚶、牡蛎、西施舌、扇贝、江瑶、文蛤、杂色蛤、翡翠贻贝、紫贻贝、厚壳贻贝、珍珠贝、河蚌
(四)海藻类第1页共4页紫菜、裙带菜、石花菜、江篱、海带、麒麟菜
(五)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连藉、菱角、芡实
(六)其它白鳍豚、鲸、大鲵、海龟、玳瑁、海参、乌贼、鱿鱼、乌龟、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的水产资源情况,对重点保护对象,作必要的增减
第五条水生动物的可捕标准,应当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
对各种捕捞对象应当规定具体的可捕标准(长度或重量)和渔获物中小于可捕标准部分的最大比重
捕捞时应当保留足够数量的亲体,使资源能够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