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水利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司局、部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部主管水利社团、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水利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确保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求落到实处。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水利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部党组对部机关和部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部长是水利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副部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部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对本司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第1页共6页责任。司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司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部机关司局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党委(党组)会议和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五)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2页共6页检查考核制度,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第九条部党组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直属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对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第十条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党建工作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