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GB/T 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部分: ——第 1 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 2 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 16739 的第 1 部分,代替 GB/T 16739.1-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1 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 GB/T 16739.2-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2 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本部分与 GB/T 16739.1-1997 和 GB/T 16739.2-199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关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关于人员条件,修订为对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业务人员、价格核算人员、维修人员的规定; ——关于组织管理条件,修订为经营管理条件、质量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等; ——关于设施条件,增加了对接待室的规定; ——关于设备条件,修订为根据不同车型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主要检测设备三部分的规定;取消了那些随着汽车技术进步而不再适用的汽车维修设备,增加了针对汽车新装置的故障诊断、检测和维修设备;对于使用率极低但却有一定市场需要的机加工等设备,允许外协; ——取消了对开业条件中的流动资金的规定; ——取消了对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的规定; ——取消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的规定; ——取消了对承担救援维修条件的规定。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北京市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江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沈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郑州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蔡凤田,张学利,冯桂芹,吴小鹏,白保民,俞世光,金秉吉,吕任华,苗作民,田国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GB/T16739.1-1997; ——GB/T16739.2-1997。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 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T 16739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