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
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 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第二章 管道与铁路交叉 第五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 200 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
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