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 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 三条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应按本暂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将其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第 四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 五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 六条 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办理完毕,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第二章 专办员 第 七 条 单位应当指定1 名或者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
第 八 条 专办员承办以下事项: (一)负责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 (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 (三)审查本单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