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2011〕15 号) 一、总 则 1
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 物 、水 ,去 除 有毒有害气体,创 造 生存基 本条 件 ,为应急救援 创 造 条 件 、赢 得 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 包括永 久避难 硐 室 、临 时避难 硐 室 、可 移 动 式 救生舱
- 2 -永 久 避 难 硐 室 是 指 设 置 在 井 底 车 场 、 水 平 大 巷 、 采 区 ( 盘 区 ) 避 灾 路线 上 , 具 有 紧 急 避 险 功 能 的 井 下 专 用 巷 道 硐 室 , 服 务 于 整 个 矿 井 、 水 平 或采 区 , 服 务 年 限 一 般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