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及用地要求 第三章 建房审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五章 技术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 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
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五条 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 二章 规划及用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