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考 试 《 行 政 许 可 法 》 重 点 知 识 详 细 解 析 行 政 许 可 法 中 应 该 掌 握 的 重 点 内 容 2003 年 8 月 27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行 政 许 可法 》 ,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开 始 正 式 实 施 , 因 此 , 《 行 政 许 可 法 》 成 为 以 后 司 法 考 试 中 新 的 内 容 。 《 行政 许 可 法 》 是 行 政 法 领 域 中 一 部 重 要 的 法 律 , 而 且 , 根 据 以 往 的 规 律 , 新 出 台 的 法 律 往 往 成 为 考 试 的 重 点所 在 。 因 此 , 考 生 应 当 重 点 把 握 以 下 内 容 。 重 点 讲 解 一 、 行 政 许 可 的 概 念 行 政 许 可 是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一 种 ,指 具 有 许 可 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相 对 人 的 申 请 , 经 依 法 审 查 , 以 颁 发 书 面 证 照 的 形 式 , 依 法 赋 予 其 从 事 某种 活 动 的 权 利 或 资 格 的 行 为 。 对 行 政 许 可 应 着 重 掌 握 的 是 其 特 征 , 因 为 这 是 行 政 许 可 与 其 他行 为 的 区别所在 。 行 政 许 可 有 以 下 特 征 : (1)行 政 许 可 属于 应 申 请 的 行 为 , 行 政 机 关 依 申 请 而 作出 ; (2)行 政 许 可 属于 赋 权 行 为 , 内 容 表现为 有 权 行 政 主体 赋 予 相 对 人 某 种 权 利 或 资 格 ; (3)许 可 事 项必须由法 律 明确规 定, 行 政 机 关 不能自设许 可 ; (4)是 要 式 行 政 行 为 , 一 般采用书 面 证 如数照 形 式 。 其 中 尤以 须依 申 请 而 作出 和须由法 律 明确规 定两特 征 为 重 要 , 可 以 结合具 体 案例进行 考 查 。 根 据 上述特 征 , 不属于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机 关 确认民事 财产权 利 和民事 关 系的 登记, 如产权 登记、 抵押登记、 特 定身份登记等行 政 机 关 以 出 资 人 的 身份对 国 有 资 产处置事 项的 审 批(特 别是 随着 国 有 资 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