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客车整车企业生产条件要求及判定原则 一、生产条件要求 序号 A 类企业 B 类企业 一 生产能力、规模、条件 1 * 与客车生产相关的总资产额(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8 亿元人民币,且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3 亿元
与客车生产相关的总资产额(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1 8 亿元人民币,且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5亿元
2 * 企业现有客车完整车辆产品的国内、外年总销售收入(近三年平均值)应不小于8 亿元或销售量(近三年平均值)应不低于5 0 0 0 辆/年
企业现有客车完整车辆产品的国内、外年总销售收入(近三年平均值)应不小于2 0 亿元
企业自有品牌客车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小于5 0 %(近三年平均值)
3 (1 )车身前、后、顶盖、侧部上下等非平面覆盖件应全部使用模具生产; (2 )车架纵梁、横梁采用中厚板时须由模具冲压成型; (3 )车身骨架采用非型材时,骨架应采用模具冲压成型; (4 )当上述部件对外委托加工时,模具应自备
(1 )车身前、后、顶盖、侧部上下等非平面覆盖件应在本企业全部使用正式模具生产; (2 )车架纵梁、横梁采用中厚板时应在本企业全部使用正式模具冲压成型; (3 )车身骨架采用非型材时,骨架应采用模具冲压成型;当车身骨架采用对外委托加工方式时,模具应自备
4 企业(或被委托企业)应具备与上述覆盖件、骨架、车架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5 具有车身骨架及车身总成焊接流水生产线; 具有适宜的骨架总成焊装夹具
序号 A 类企业 B 类企业 6* 具有脱脂、磷化、去离子清洗(或类似的前处理工艺)、底漆、面漆、烘干和涂胶等工序及相应设备
如车身骨架和车身覆盖件为分组件生产,要有前处理生产流水线(底漆、面漆、烘干和涂胶除外)
应具有涂装生产流水线,涵盖脱脂、磷化、去离子清洗、底漆、面漆、烘干和涂胶等过程
底漆应采用电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