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客车整车企业生产条件要求及判定原则 一、生产条件要求 序号 A 类企业 B 类企业 一 生产能力、规模、条件 1 * 与客车生产相关的总资产额(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8 亿元人民币,且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3 亿元。 与客车生产相关的总资产额(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1 8 亿元人民币,且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5亿元。 2 * 企业现有客车完整车辆产品的国内、外年总销售收入(近三年平均值)应不小于8 亿元或销售量(近三年平均值)应不低于5 0 0 0 辆/年。 企业现有客车完整车辆产品的国内、外年总销售收入(近三年平均值)应不小于2 0 亿元。 企业自有品牌客车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小于5 0 %(近三年平均值)。 3 (1 )车身前、后、顶盖、侧部上下等非平面覆盖件应全部使用模具生产; (2 )车架纵梁、横梁采用中厚板时须由模具冲压成型; (3 )车身骨架采用非型材时,骨架应采用模具冲压成型; (4 )当上述部件对外委托加工时,模具应自备。 (1 )车身前、后、顶盖、侧部上下等非平面覆盖件应在本企业全部使用正式模具生产; (2 )车架纵梁、横梁采用中厚板时应在本企业全部使用正式模具冲压成型; (3 )车身骨架采用非型材时,骨架应采用模具冲压成型;当车身骨架采用对外委托加工方式时,模具应自备。 4 企业(或被委托企业)应具备与上述覆盖件、骨架、车架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5 具有车身骨架及车身总成焊接流水生产线; 具有适宜的骨架总成焊装夹具。 序号 A 类企业 B 类企业 6* 具有脱脂、磷化、去离子清洗(或类似的前处理工艺)、底漆、面漆、烘干和涂胶等工序及相应设备。如车身骨架和车身覆盖件为分组件生产,要有前处理生产流水线(底漆、面漆、烘干和涂胶除外)。 应具有涂装生产流水线,涵盖脱脂、磷化、去离子清洗、底漆、面漆、烘干和涂胶等过程。 底漆应采用电泳工艺及相应设备,面漆应采用静电喷涂工艺并具有相应设备。 面漆喷涂室和烘干室具有空气净化装臵。 涂装生产设备及工装应满足企业标准(产品技术条件)中对油漆质量和车身表面质量的相关要求。 7* 具有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及附件装配工序和工位。 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及附件装配线。 具备车架总成成形能力(焊接或铆接工艺及相应设备和工艺装备); 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底盘装配线; 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总装配线(或是上述装配线的组合)。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