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审计工作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xx市水利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xx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xx市水利局机关各科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xx市审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一)水利工作重大决策事项;(二)以xx市水利局名义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xx市水利局领导在全局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以及上级召开的有关会议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四)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
第七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二)是否属于xx市水利局尚未决定的事项;(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对政府的影响;(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审计工作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第1页共2页(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科室领导审签,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