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府信息公开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市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水利局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第1页共2页(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