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起征点调研思考教育费附加的优惠
但现行起征点政策仍有不合理、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现行起征点的影响1、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和未达起征点户的税负影响
不论是增值税的起征点,还是营业税的起征点,只要达到起征点以上,就要全额依率计征,起征点以下的就不征税
这就对起征点上下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税负产生很大影响
现行按期纳税的个人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是:(1)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5000元;(2)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月营业额1000元,现在调整为5000元
以下以例子说明起征点对征税户征与不征税的影响:设某镇有商业双定户甲和乙,甲月含税销售额为5200元,乙月含税销售额为5140元,月含税销售额甲比乙多600元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甲月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乙月不含税销售额为4942元
甲户为达起征点户,乙户为未达起征点户,甲户应纳增值税,乙户不纳增值税
甲户应纳税额计算如下(不考虑个人所得税):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
甲共应纳税为216元,乙应纳税为0,经过征免税后,甲实得月销售额为4984元,乙实得月销售额仍是5140元,乙反比甲多得销售额156元
同理,起征点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样问题
这就是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与未达起征户的典型税收影响
2、起征点较低,对达到起征点以上一定幅度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从2008年3月1日起为2000元)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为1600元
(从2008年3月1日起为2000元)以现行起征点计算分析,与此比较,对起征点以上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