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研究摘要
社会保险费征缴是否具有制度性、规范性、科学性,直接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质量与效率,与社会保障基金的募集密切相关,同时影响着群众对相关政府部门的满意程度
就我国的现状而言,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这一块,始终存在着税务机关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争执,并且迁延多年,未有定论
深入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模式来看,“费改税”的改革是其大的趋势,从这个角度来说,应以创新的手段,建立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模式
关键词:社会保险;统一征收;改革;创新一、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现状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模式大抵可以微分统一征缴、代理征缴、混合征缴三种模式
而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既非统一征缴,也非代理征缴,更非混合征缴,而是建立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障机构共同征收的机制,所以不能称之为统一征缴
而在全国范围内,由于区域情况不尽相同,部分地域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征缴权,属于征缴,而尚未明确的地区,则属于代征,也正是由于这种不同区域的区别,所以也不能统称为代征
那么从混合征收的模式来考虑,国际范围内采取混征的国家都有着较为清晰而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在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之上则充分放权于地方政府,导致不同省市的征收模式不尽相同,也不能称之为混征
其次,从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主体以及具体方式来看,尚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首先是征收主体方面的不统一,不同省市区域均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
其次是部分省市区域内负责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政府部门,未能做到“五险统征”,继而出现不同部门征收不同款项的怪象,极大影响了群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体验与热情
最后在税务机构负责统征的区域内,也存在着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的“全责”与“非全责”,即费用征收与责任划分的问题
负责“全责”征收的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征缴工作中的一切事宜进行负责,而非“全责”征收的税务部门仅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