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科长挪用百万元开户信用社被判赔偿税务稽查科长私开账户,要求纳税单位将税款缴入其账户,一年时间挪用公款达100多万元
蒙受损失的XX市地税分局与开立账户的信用社扯起了“麻纱”
XX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由信用社赔偿地税分局百万元
信用社对此不服,日前已上诉到省高院
科长私开账户挪用百万元1998年,地税分局向XX县区城郊信用社要求借款260万元,约定1998年12月26日到期
信用社依合同将贷款发放到了地税分局设在该社的48116账户上
陈跃进是地税分局稽查三科的科长
1998年11月11日,陈以地税分局稽查三科的名义向信用社申请开立9191存款基本账户,但陈没有向信用社提供任何证件,仅预留了地税分局稽查三科的印章和陈本人的印鉴
1998年8月4日起到1998年11月5日,陈通知岳阳某大型公司将税款汇入到9191账户
随后,陈采取开现金支票的方式,先后分51次在9191账户上挪用公款101
案发后,2002年6月10日,陈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地税分局状告信用社陈跃进被判刑后,地税分局一纸诉状将信用社告上了法庭,要求城郊信用社赔偿本金损失95万元和利息损失
地税分局诉称,地税分局向信用社贷款260万元后,从1998年7月24日到12月25日,地税分局共组织280万元资金打入48116账户用以还贷,数额足以归还信用社全部贷款本息,信用社应直接从该账上扣划
但由于信用社及陈的侵权行为,使得地税分局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并为此承担了本金95万元、利息44万多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由于48116账户是不能提取现金的,且账户手续不在陈掌握中
信用社为陈开设了存款基本账户,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且对陈出具的无效现金支票予以兑付,同时又对地税分局的贷款不催收不扣划,留下大量闲置资金,使陈跃进能大量提现挪用,最终给地税分局造成了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