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计征
第四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五、各种消防车船、救护车船、垃圾车船、粪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囚车、警车、防疫车、洒水车、残疾人乘用的康复车;六、经村民委员会证明的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非机动车船;七、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八、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有特殊情况的车船
第六条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次)缴纳,规定期限为:(一)各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
(二)个人按年缴纳一次,每年在四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
第八条每期(次)车船使用税开征后,税务机关应在各码头及交通要道办理检查工作,并与公安、港务等交通管理机关密切联系配合
第1页共2页第九条车船使用税计税吨位的计算办法如下:(一)载货汽车的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征,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三)不满一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吨计算
(四)拖轮包括小机拖轮,其计税标准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
(五)没有核定载重吨位的铁驳、水泥驳、木船和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