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快本市社会事业的建设,多渠道筹措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范围)凡本市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营业性的宾馆、饭店、公寓、旅店、招待所等(以下统称旅馆),均须按照本办法向住宿宾客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向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由旅馆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征标准)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广告经营收入总额的4%缴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
旅馆应当按下列标准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一)三星级以上旅馆,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5元人民币计征;(二)二星级以下的星级旅馆,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2元人民币计征;(三)其他无星级旅馆,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1元人民币计征
第五条(收费票据)凡收取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均应当开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据
第六条(缴纳和划转)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缴纳财政部门
旅馆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代征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解缴物价部门
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应当将所征收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第1页共2页全额转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应当用于教育事业和文化事业
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将资金及时划拨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八条(强制措施)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缴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财政部门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
旅馆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解缴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物价部门除责令限期解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
第九条(行政处罚)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