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是党政机关吗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乐税网XX省地方税务局关于XX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规范收入后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签】扣缴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颁布单位】XX省地方税务局【文号】京地税个﹝2004﹞394号【发文日期】2004-08-02【实施时间】2004-08-02【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个人所得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XX省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机关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公务员收入的通知》(京办发[2004]21号),自2004年7月1日起,XX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将完全由财政部门统发。统发工资后,个人的工薪收入结构和发放途径较以前有较大变化,现就有关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第1页共2页二、扣缴义务人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还要根据《XX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明细申报。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按现行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定期返还给实际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各局可按照此规定精神办理。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