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税收保护原则工作方案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内容之一
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主要体现为以规范和控制征税权的合法、理性行使和保护纳税人权益为重点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其主要特征就是法治公平、公正公开、平等合作、诚信征纳
因此,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应首先建立于公平、诚信的法治基础之上,积极倡导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的“信赖保护”,这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时代要求
一、现代税法体系下信赖保护原则缺陷信赖保护由私法领域类推入公法领域,其涵义通常是指,公民基于对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信赖,应得到行政机关的保护[①]
它始于*世纪*年代,尤以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为代表,其立法《行政程序法》中有明确条文加以规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类似的合法预期保护的规定
我国于*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出尔反尔,使信赖保护成为了行政法的一项特别原则
作为公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税收法律体系中的一些条款虽然有税收征纳信赖保护的间接意思表示,但理论冲突和实务缺位表现得较为突出
㈠理论冲突针对税收法律关系,一直有“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两种理论
前者以德国法学家奥特X8226;麦雅为代表,把税收法律关系解释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特别强调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分配,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强调国家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而后者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X8226;亨塞尔,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国家作为债权人所具有的优越地位,是税收所具有的公平性与公益性的要求,故国家的税收权力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②]
虽然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吸引了一部分私法概念,但理论第1页共6页基础仍然建立于“税收权力关系说”之上,把税收的概念定义为“国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