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农村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65号),特指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原则;4、坚持住房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二、救助范围本市农业人口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即农村低保户)或持有效期内《*市特困群众救助证》的特困家庭,现居住于危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及无房户
农村五保对象原则上进敬老院集中供养
三、目标任务根据镇乡、街道调查需要住房救助特困户的情况,结合*实际,计划用5年时间对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600户
四、实施办法(一)实施时间与救助方法
自20*年开始,至20XX年结束,原则上每年救助120户
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以修缮为主,新建、扩建和闲置房屋置换为补充
(二)对象确定与审批程序
根据各镇乡、街道调查结果,每年由市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各镇乡、街道救助户数,农村住房困难户应书面提出申请及提供建设方案,经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镇乡、街道审核,并在所在镇乡、街道、村公示7天,无异议的,上报市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实施新建住房的特困户,其新建房屋的宅基地应选在非耕地区域,建房用地的报批以镇乡、街道为单位统一到建设、国土等部门办理,涉及到的有关规费,除上交上级部门以外的一第1页共3页律予以免缴
(三)新建标准与竣工验收
新建房的建筑面积按救助对象实际在册家庭人口数计算,1-2人之家为50平方米、3人之家为7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考虑再增加15平方米,但最多不超过100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