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农村特困群体患病医治和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冀民[2004]11号),和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张民字[2004]4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救助办法
第二条救助对象(一)五保户;(二)低保户;(三)因病致贫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四)因病致贫现役军人(义务兵)家属;(五)因病致贫的大中专学生及家属;(六)因病致贫的受援助的中小学生家属
(七)因患有大病,没有经济能力治疗的特困户
(八)因患大病造成家庭正常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户
第三条下列情况不予救助(一)交通事故(对方责任的);(二)公伤、参加医疗健康保险;(三)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四)患有重大疾病,但有经济实力治疗的
第四条救助条件及标准(一)五保户
分散供养五保户每人每月救助医疗费5元,患有疾病在乡镇以上医疗治疗的经本人申请,行政村调查,乡镇审核,上报县民政局研究决定
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后,全额资助五保户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低保户
鳏寡孤独、老弱病残、丧失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每人每月救助医疗费3元,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后,全额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三)老复员军人、7级以下伤残军人
对患有疾病的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全年医疗费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救助5%,1000元以上按10%救助
第1页共3页(四)现役军人家属(义务兵)全年医疗费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不予救助,1000元以上的按8%救助
(五)学生家属
家庭困难子女读大中专及受外界组织援助的中小学生其家属或本人患有疾病,年医疗费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不予救助,3000元以上按8%救助
(六)特困家庭
家庭成员老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