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金法律问题研究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石在现阶段它主要是通过农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
作为合同的重要内容价款或酬金是至关重要的内容通常被看作合同的一般条款然而在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合同中的承包金却殊少规定学界对此也少有论及笔者认为这对于进一步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切实实现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是不利的有必要加以探讨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承包金的特殊性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承包合同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
所谓双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等给付义务所谓有偿是指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应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如在买卖合同中表现为一方获得标的物一方获得价款在租赁合同中表现为一方获得对租赁物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使用权一方获得租金
相应地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中我们似乎可以推知承包方从发包方取得对于土地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发包方从承包方取得承包金这样一组对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承包金是指承包方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缴纳的款项、实物或者应当履行的劳务
乍看起来承包金似乎同一般双务有偿合同中的价款、酬金并无二致然而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其中的差异
在普通双务有偿合同中价款或酬金通常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
首先当事人在选择缔约对象时首要考虑的是对方的履约能力对于出让或出租方来说最重要的是看对方能否如约缴纳价款而对其身份往往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家庭承包经营中则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第二款、第条第一款的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权是有严格的身份限制的即限于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而对其资力并无其他要求
其次价款作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