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
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第1页共3页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