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诉 一、诉讼时效(2 年)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通则》第135 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 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二、概念及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 包 括 财产的积 极 增加
财产的积 极 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 或义务的消 失,使财产范 围 扩 大,如 取得所 有权、知识 产权、所 有权上负担 的除 去 等 ;财产的消 极 增加,是指财产本 应减 少 却 因一定事实而未减 少所 产生的利益,如 本 应支 出 的费 用而没有支 出 ,实际 上等 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