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部 公 告 工产业[2009] 第 45 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 2009年 7月 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2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 GB/T3730
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 2
11 款、第 2
5 款、第 2
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 GB/T3730
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 2
2 款、第 2
3 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