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7 页 东 莞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承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第 一 条 甲 方 将 位 于 东 莞 市 房 屋 ( 建 筑 面 积 为 m2) 租 给 乙 方 作 使 用 , 物 业 设 施 状 况 见 附 表 。 第 二 条 租 期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共 个 月 。 租 金 ( 不 含 开 票 税金 , 乙 方 需 要 发 票 的 应 另 外 支 付 税 金 ), 首 月 租 金 在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 以后 在 每 月 的 日 前 支 付 。 第 三 条 租 赁 押 金 为 元 ( 额 度 相 当 于 两 个 月 租 金 ), 押 金 在 支 付 首 月 押 金 时 一并 支 付 。 第 四 条 租 赁 期 间 , 甲 方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一 ) 出 租 需 要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的 , 应 负 责 予 以 办 理 。 (二 ) 按 时 向 乙 方 交 付 物 业 , 收 款 后 应 出 具 收 款 收 据 。 (三 ) 承 担 物 业 及 相 关 设 施 的 维 修 责 任 , 但 因 乙 方 过 失 或 故 意 损 坏 的 例 外 。 (四 ) 合 同 解 除或 终止 后 , 乙 方 无违约情形的 , 应 在 收 回物 业 当 日 退还押 金 。 第 五条 租 赁 期 间 , 乙 方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妥善使 用 物 业 及 相 关 设 施 , 未经甲 方 同 意 不 得改变该物 业 结构。 ( 二 ) 按 时 向 甲 方 支 付 押 金 和租 金 ( 三 ) 在 合 同 解 除或 终止 后 , 乙 方 无违约情形的 , 应 在 收 取物 业 当 日 退还押 金 。 第 六条 乙 方 不 得使 用 该物 业 从 事违规违法活动,否则乙 方 除应 对使 用 该房 产之一 切法律责任 和后 果负 全部责 任 , 还应 赔偿甲 方 所有因 此而产生的 经济损 失 及 其他相 关 损 失 。不 得向 第 三 人转让乙 方 承 租 的 资产, 不 得充许第 三 人参与承 租 经营。 第 七条 合 同 到期 后 , 如乙 方 要 求继续 承 租 , 必须在 合 同 期 满3 个 月 前 向 甲 方 提出 书面 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