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架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优化治理机构,根据《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级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机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宏观决策和调控功能,集中管好生产经营、资本运营的重大项目决策和投资决策
(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竞争力的增强和整体效益的提高
(三)有利于发挥上下游一体化的优势,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
(四)有利于建立机构精简、职责明确、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 治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实行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存的法人制衡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公司组织架构图 2 第六条 治理机构职责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详见《公司章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职责详见《实施细则》;董事会秘书职责详见《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详见《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三章 内部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内部机构设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证券处、采购处、环保处、销售公司和各子公司
公司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即总部领导各下属子公司;财务管理和销售业务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即各下属子公司专业部门的业务统一由总部专业部门负责,其行政管理由所在公司负责
第八条 总部机构设置 (一)销售公司(无法人资格) 销售公司内设办公室、销售财务科和 8个销售业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