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息服务站管治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息服务站的管理,保障农村信息服务站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1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信息服务站,是指提供农业、农业科技、农产品市场流通、农业生产经营、农业管理服务、农业教育、农业政策法规等涉农信息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公用电话服务,语音增值信息服务,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服务,文化交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第三条农村信息服务站的服务对象是查询、制作与发布供求、价格、科技、政策、预测、经贸、加工、安全等方面信息的农民、农产品经营者、城镇居民、农业行政管理者、农业经济研究者、网站信息采集者等
第四条县文化部门负责对农村信息服务站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公安部门负责对农村信息服务站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信息服务站进行备案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县电信部门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信号输入或中止,日常管理的后勤服务保障及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第五条对农村信息服务站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县文化部门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农村信息服务站,不得从事信息服务站经营活动
第六条设立农村信息服务站,应当向县文化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三)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县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信第1页共5页息网络安全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消防安全审核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