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GHS 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简介 (2011-6-15 13:30) 2011 年 5 月 19 日,北京召开中国 GHS 实施国际研讨会,由此全面推进了我国危险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的管理体系
我国是一个化学品生产和进出口大国,实施 GHS 有助于我国对化学品实行正确分类和标记,这不仅能有效保护我国国民健康和环境,而且有益于我国的化学品进出口贸易和对外交流
GHS 英文全称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意为“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全球协调制度”
GHS 于 2002 年 12 月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专家委员会通过,并随着执行经验的获得定期更新和改进
2002 年在约翰内斯堡通过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鼓励各国尽快执行 GHS,以便到2008 年使GHS 获得全面实施
国际 GHS 系统旨在对世界各国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进行统一,从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对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是联合国出版的指导各国化学品危害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目前国际 GHS 共设有 27 个危害分类种类(如表1),包括16 个物理危害分类、10 个健康危害分类和 1 个环境危害分类
每一分类均详细定义了分类基准、危害标示元素以及分类流程
表1-27 个 GHS 化学品危害分类 物理危害 健康危害 环境危害分类 爆炸物 易燃气体 易燃气胶 氧化性气体 高压气体(加压气体)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 发火性液体 发火性固体 自热物质 禁水性物质 氧化性液体 氧化性固体 有机过氧物 金属腐蚀物 急毒性物质 腐蚀/刺激皮肤物质 严重损伤/刺激眼睛物质 呼吸道或皮肤过敏物质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物质 致癌物质 生殖毒性物质 特异标的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