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工作管理,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致,有效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款人在农业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农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立的结算账户,以及农业银行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的资金往来账户之间的对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结算账户,是指农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本、外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含银行卡账户及存折类账户)。 本办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与农业银行之间因资金清算或代理结算需要而开立结算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他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农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就某一具体日期双方结算账户的账面余额,以及某一时段内双方结算账户明细发生额进行核对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管理机构与营业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对账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重要性原则:实行账户分类,对余额较大、活动频繁的重点账户,农业银行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方面进行重点管理和服务。 及时性原则:农业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存款人发送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对账,并反馈对账结果。 连续性原则:结算账户存续期间,农业银行都与其对账。 全面性原则:结算账户无论余额大小、明细发生额多少,农业银行都与其对账。 第五条 对账工作由各级对账中心按照分级组织、集中开展、专业运作、协调配合的方式,统一管理、集中实施。 第六条 农业银行要与存款人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约定对账周期,明确对账方式。 第七条 发出的对账单据,农业银行要加盖对账专用章及经办人员名章。 对账专用章由一级分行统一刻制,各级对账中心负责保管、使用。 第八条 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存款人应加盖约定的专门用于对账的相关印鉴。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二级分行成立对账中心,其中,未设二级分行的,一级分行成立对账中心。县级支行可根据需要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