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 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为了奖励在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领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可再生能源科技事业发展,特设立“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发起、设立并承办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商品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面向全社会,凡涉及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成果的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 和授 奖,遵 循 公 开、公 平 、公 正 的原 则,不 受 任 何 组织或个人的干 涉
第六 条 “科学技术奖”是 授 予 在可再生能源科学领域中从 事科学技术开发研究及成果推广应 用 的组织或个人的荣 誉
获 奖证 书 可作为对 科技人员 的评价 依 据,但 不 作为确 定科技成果权 属 的直 接 依 据,“科学技术奖”遵 循 精 神 奖励与物 质 奖励相 结合的原 则,以精 神 奖励为主(,物 质 奖励为辅 ,奖金 主要 根据自愿 原 则,由社会、企 业等 多 方面筹 集 )
第七条 “科学技术奖”自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起,一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设立“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 (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当年“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学会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