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关转基因生物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摘录) (2001 年5 月9 日国务院第38 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3)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4)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摘录) (2001 年7 月11 日农业部通过,2002 年3 月20 日施行) 第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五)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程序》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审批内容: 1
转基因生物的环境安全性; 2
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安全性; 3
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4
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 5
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办理程序: 1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