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梁慧星 一、起草民法典的经过 中国自 1949年以来曾经 3次起草民法典。前两次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1)。第三次起草民法典从 1979年开始,至 1982年暂停(2),改为先制定单行法(3)。1998年 1月 1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邀请五位民法教授(4)座谈民法典起草,五位教授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王汉斌副委员长遂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并委托九位学者专家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5),负责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 1998年 3月召开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议定“三步走”的规划: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6);第二步,从 1998年起,用 4~5年的时间制定物权法,实现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三步,在 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最终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至 2001年,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7),产生了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原计划应当在 2002年提交常委会审议,2003年通过。 因中国加入 WTO,要求改善国内法制环境,第九届全国人大李鹏委员长要求在 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并经常委会审议一次。于是,在 2002年 1月 11日召开民法典起草工作会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委托六位专家学者分别起草民法典各编条文草案(8),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 在六位受托人相继完成各编条文草案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于 2002年 4月 16~19日召开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在对受托人起草的各编条文草案进行了讨论之后,于 19日上午集中讨论民法典结构体例。王家福研究员建议民法典设 10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人格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知识产权、第五编债权总则、第六编合同、第七编侵权行为、第八编亲属、第九编继承、第十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经过讨论,其中八编,包括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获得一致同意。对于是否设人格权编和知识产权编,未达成一致意见(9)。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受托人起草的各编草案基础上,用了 5个月的时间进行删节、修改、整理、编纂,形成《民法典草案(9月稿)》,包括九编:总则、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这一草案在 9月 16~25日的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上进行了讨论。 9月 16~25日的专家讨论会后,本应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