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国海权问题 百余年前,国父中山先生曾面对浩瀚东海,发出“伤心问东亚海权”的喟叹: “惟今后之太平洋问题,则实关乎我中华民族之生存,中华国家之命运者也。”百年之后的今天,面对南海问题层出不穷,钓鱼岛问题悬而未决,甚至连渤海湾都频遭骚扰的局面,我们也不禁感叹,如今日益强大的中国却在海权问题上动作迟缓? 一、中国海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既然人类生活在这个地球上,那么,从理论上说,人类中的个体或群体都有共享包括大气层内外的所有地球资源的权利。海洋是地球上除陆地资源外的最重要的资源,这样就引申出“海洋权利”( sea right)的概念;当主权国家出现后,“海洋权利”就成了“国家主权”概念内涵的自然延伸。但是,权利永远是要有力量来捍卫的,这样便从主权的“自卫权”概念中引申出具有自卫性质的“海上力量”( sea power)的概念。随着联合国的建立和发展,在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条件下,联合国在有限的范围内被赋予了一定的国际权力。这样海权便发生了奇妙的变化: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享有海上权利,主权国家又让渡出部分主权利益以形成联合国具有强制力的海上权力(sea power),而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形下的“海上权力”则是海上霸权,使用这种力量的国家,则是霸权国家,这时霸权国家的“海上力量”便因失去自卫性质而异化为追求海上霸权的工具。 但 “海权”概念却是与现代国家主权而非与古代王朝皇权相联系的概念,属法权而非皇权范畴。古代国家是王朝国家,王朝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还是依据血缘关系建立并以皇权维系的关系,而不是依据“权利——义务”(right & obligation)体系建立并以国际法维系的主权间的法权关系。如果将古代的“海上力量” (sea power )表述为“海权”,这在汉语词义上并没有错,但它与我们所说的基于主权的海权(sea right)却不是一回事。所以,就其科学性而言,“海权”的概念一定要纳入主权和国际法范畴来讨论,而不能仅仅纳入“海上力量”( sea power)范畴来讨论,更不能与“海上力量”混同使用。 中国海权随中国主权同生,而中国意识到并力求捍卫、强化中国海权的努力却起步不久。中国目前的海权实践远没有达到追求“海洋权力” (sea power)的阶段,而只是处在捍卫其合法的海洋权利(sea right)的阶段。比如中国统一台湾和中国海区其他属于中国主权范围的岛屿,这是中国海权实践的重要内容,但这只是维护中国的主权及其相关海洋权利 (sea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