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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环境分析200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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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环境分析 “私募股权”或“私募股权投资”,其英文是 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与 Public Equity相对应的概念。“Private”最初是从投资对象的角度强调其投资的是非公开上市的股权,是为了与投资于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相区别。当前对“私募股权”的内涵和外延仍存在多种认识,主流的观点认为它是指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针对非公开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英文为 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F”),就是指这种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针对非公开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① 私募资本市场的存在,能有效的满足创新型、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对于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的主板市场日趋完善,深圳中小企业板市场运行良好,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首要退出机制、服务于成长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板市场也即将开通,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活动空间的三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或柜台交易市场)和以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无形市场也在蓬勃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业已具备了良好的发展土壤。从法律角度分析,随着近年来《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的陆续修改以及相关法规的颁布,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制日渐完善。由于各国对私募股权基金鲜有专门立法予以规制,具体内容多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内容也散见于各国对于《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规中。本文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简单的梳理,粗略的分析现行法律体系下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环境。 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历程的法律沿革 私募股权基金最早起源于美国家族企业,最初的动因是为满足高风险、潜在高收益的项目的融资需求。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初步形成产 ①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与外延,目前存在多种观点;具体不同学术见解详见本文集中周丹所撰写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概念辨析》。 2 业,八十年代得以快速增长,目前美国仍然是私募股权基金最发达的国家。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相对起步较晚,而且呈现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发展的特点。根据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史情况,可以把它粗略的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② 1、第一阶段:政府主导、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成立与发展(1985-1999) 中国具有私募股权性质的基金,最早是由政府主导成立的。1985年9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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